为进一步规范梁河县砂石开采、销售、使用秩序,规范车辆和道路运输行为,保护梁河的生态环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公路沿线“两违”建筑及占用耕地林地乱采乱堆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梁河县城乡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挖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对非法在辖区林地、耕地、河道内非法采砂和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开采权及假借工程施工名义盗卖砂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封、扣押开采设备和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偷挖盗采毁坏土地、林地及河道造成环境破坏的,依法责令恢复土地、林地及河道原貌。
二、严禁非法交易砂石等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土地出租或出让用于非法采砂和交易。凡在我县没有合法矿产资源来源、没有营业执照都属于非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对非法交易的作业工具、设备和非法所得予以查封、没收;对非法出售或购买盗采的矿产资源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非法使用砂石等矿产资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严禁违规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一经发现,住建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停产整顿,整改期间限制其在本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记入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堆放砂石料
对在耕地、林地内堆放砂土石料及固体废弃物或者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续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非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及车辆遗撒
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还代其运输,一经查实,将依法扣押运输车辆和砂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行梁河县的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和车辆遗撒治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车辆未遮盖篷布及遮盖篷布不完整,特别是运输砂石料、渣土车超载、遗撒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超载遗撒车辆严管重罚,实行严管措施,禁止超限超载和车辆遗撒车辆通行,对违反规定的货运车辆,将严格依法给予处理。
六、加强联合执法,坚持从严打击
由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县有关执法部门成立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及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盗采、买卖砂石资源或为非法盗采、买卖砂石资源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同步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职能职责要求,对辖区非法采砂和非法交易行为加强巡查监管执法,加大对非法运输、超限超载、车辆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工作不力,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砂、交易行为,且未及时制止、报告、查处的,将严肃追究问责。
希望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员支持和服从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砂管部门的管理;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收购、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按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县水利局:0692-6161155;
县自然资源局:0692-3019603;
县公安局:0692-6161645;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692-6161455;
县交通运输局:0692-6161149;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0692-6163486;
路政大队:0692-6161279;
县农业农村局:0692-6161337;
县林业和草原局:0692-6161331;
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0692-616517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616119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6168249。
特此通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